(2009)甬宁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399号原告:胡××。被告: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4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家才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