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51号原告: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区××社××楼。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钟××。被告: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国际广场××室。现办公地址:绍兴市舜江路财富大厦7幢914号。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陶×。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