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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詹××与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詹××。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钱××。委托代理人:傅××。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与被告钱××其他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讼争纠纷证据欠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撤回对被告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詹××负担。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