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詹××与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詹××。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钱××。委托代理人:傅××。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与被告钱××其他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讼争纠纷证据欠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撤回对被告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詹××负担。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