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光宇与王尤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光宇,王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苏光宇。被执行人王尤海。申请执行人苏光宇与被执行人王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中院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温民二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光宇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尤海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王尤海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支付苏光宇借款4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400元、执行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尤海现今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赞同,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王尤海现今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已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请求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3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记员陶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