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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5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纸盒印刷厂与镇江市××超××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纸盒印刷厂,镇江市××超××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85-1号原告:平湖××××纸盒印刷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仓镇××组。代表人:芦××。委托代理人:程×。被告:镇江市××超××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复兴路。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纸盒印刷厂与被告镇江市××超××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纸盒印刷厂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镇江市××超××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纸盒印刷厂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纸盒印刷厂撤回对被告镇江市××超××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合计诉讼费876元,由原告平湖××××纸盒印刷厂负担。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