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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章志清、郑立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章志清,郑立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3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上街66号。诉讼代表人:方必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兵,职员,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新村市府宿舍。被告:章志清,居民,衢州市区新驿巷28号。被告:郑立平,居民,衢州市荷花西区4幢2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郑利成,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衢州分行)诉被告章志清、郑立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工行衢州分行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柳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