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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43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435-2号原告宁波××××建材有限公司594-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畈。法定代表人王××。被告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11538-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号。法定代表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榭开发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明为由,于200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计654元,财产保全费623元,合计诉讼费1277元,由原告宁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缪  建  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媛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