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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36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绍兴××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绍兴××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66-2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陈××。被告绍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家埭。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受理原告蔡×与被告绍兴县荣邦针织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绍兴县荣邦针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双方曾签有书面合同,签订地为绍兴市市区,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向绍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诸暨市人民法院并非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由此确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性质为袜子加工承揽,该加工行为地就是本院所在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从本案材料看,原、被告之间协议选择管辖的是“绍兴市人民法院”,这一约定并不明确,故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条款无效,因此仍然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由此可见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要求本院将案件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