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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行执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某某市热力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碑行执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本市大学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潘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热力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路111号捌水上筑B座。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西环监费字(2008)0169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某某市热力公司依法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某某市热力公司是国有集中供热公用单位,而且近年来物价上涨,煤炭、水、电等产品价格上调导致该公司亏损经营等实际情况,故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荣代审判员  张 彬代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车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