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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山东××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东××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512号原告:海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镇长××坝村。法定代表人:宋××。委托代理人:顾××。被告:山东××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纪××。本院受理原告海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是购销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出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载明的劳务名称为原棉加工本白染色费,因此原、被告间符合加工承揽的法律特征,本案应由加工行为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