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山东××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东××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512号原告:海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镇长××坝村。法定代表人:宋××。委托代理人:顾××。被告:山东××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纪××。本院受理原告海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是购销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出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载明的劳务名称为原棉加工本白染色费,因此原、被告间符合加工承揽的法律特征,本案应由加工行为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