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与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78号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牛皋村。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阮××。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以本案与另一案(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诉阮才弟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结果有关联、而另一案现尚未审结为由,申请暂缓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