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章××、章××为与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承揽合与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0号原告:章××。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赵××。原告章××为与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起诉称:被告单位成立十多年,生产灯具产品,需要大量的组装灯串工为其组装灯具,为此,被告一直将其需要组装的灯串给原告,再由原告发放给原告家乡的农村妇女为被告组装灯串,报酬由被告按计件方式付给原告再发给组装的农村妇女,至今已有十余年之久。2007年6-9月份,原告为被告组装灯串后,尚欠原告承揽款14708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8年11月26日出具欠条一份,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出具欠条后,被告仍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承揽款1470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组装灯串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承揽款14708元,由被告法定代表人赵××在2008年11月26日亲笔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付款。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公司基本情况复印件、欠条原件及原告当庭陈述为据,本院审核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委托原告章××组装灯串,其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拖欠加工承揽款,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承揽款1470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并按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章××加工承揽款1470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元,由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68元,款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陈兴旺代理审判员倪建双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