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樊××与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樊××。委托代理人:范××。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撤回对被告裘××之起诉。案件受理费1481元,依法减半收取74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