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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樊××与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樊××。委托代理人:范××。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撤回对被告裘××之起诉。案件受理费1481元,依法减半收取74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