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与余启红、徐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余启红,徐忠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39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住所地:开化县村头镇云山路59号。负责人:汪新佑,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新雄,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职工。被告:余启红,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村头镇四村。被告:徐忠花,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村头镇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诉被告余启红、徐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鹏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柏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