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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与余启红、徐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余启红,徐忠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39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住所地:开化县村头镇云山路59号。负责人:汪新佑,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新雄,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职工。被告:余启红,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村头镇四村。被告:徐忠花,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村头镇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诉被告余启红、徐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鹏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柏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