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孟国良与朱二牛、王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国良,朱二牛,王学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940号原告孟国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春华。被告朱二牛。被告王学娟。原告孟国良为与被告朱二牛、王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裕陆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国良的委托代理人朱春华、被告朱二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学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国良诉称,被告朱二牛以经济困难为由,于2005年6月13日向原告孟国良借款50000元,2005年6月21日向原告孟国良借款15000元,2006年1月27日又向原告孟国良借款70000元,同年7月16日又向原告孟国良借款11000元,合计向原告孟国良借款146000元,并由被告朱二牛出具了借条四份,被告朱二牛至今认欠未还。另查明,被告王学娟系被告朱二牛之妻,故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6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朱二牛辩称,借条的确是被告书写,但本案并非借款,而系原、被告之间赌款,这也有相关证人可以作证,但是被告现在也的确对还款存在困难,要求能分期付款,要求法院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王学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条4份,证明被告朱二牛分别于2005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05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06年1月27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06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11000元,合计借款为146000元的事实。经被告朱二牛质证对四份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款项并非借款而系赌款。2、婚姻状况证明1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经被告朱二牛质证对该份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被告朱二牛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的分析与认定:一、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朱二牛对其出具的四份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系赌款,因被告朱二牛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故本院予以认定。二、原告提供的证据2,经被告朱二牛质证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朱二牛于2005年6月13日、同年6月21日分别向原告孟国良借款50000元、15000元;2006年1月27日、同年7月16日又分别向原告孟国良借款70000元、11000元,合计被告朱二牛向原告借款146000元,并由被告朱二牛出具了借条四份,均未载明归还期限和利息支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朱二牛至今认欠未还。另认定,两被告于1992年1月9日登记结婚,至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孟国良与被告朱二牛的借款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清偿。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46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借款利息,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二牛辩称,原告与其并非借款关系,而系赌款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学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二牛、王学娟应共同归还给原告孟国良借款人民币146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两被告负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