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幼良与虞速羽、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幼良,虞速羽,周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24号原告徐幼良,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檀枫小区22幢302室。委托代理人干彩棠,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虞速羽,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大沙周虞50号。被告周燕,沙周虞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幼良诉被告虞速羽、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周燕去向不明为由,于2009年4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幼良撤回起诉。审判长 孙 露审判员 刘嫦飞审判员 杨燕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