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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与张学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张学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512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以下简称小雄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小雄镇小雄街。法定代表人:何晓,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华聪,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三门县小雄镇毛洋村。被告:张学米,农民,住三门县小雄镇石门村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小雄信用社诉被告张学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小雄信用社以本案经法院通知被告后被告同意给付为由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叶信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柯登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