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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欧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欧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33号原告:嘉善欧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华。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思谕。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欧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欧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欧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欧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嘉善欧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