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友伦与姜正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伦,姜正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胡友伦,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李守焕,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姜正船,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屈希杰,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友伦撤回对被告姜正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初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