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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37号原告:刘××。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