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37号原告:刘××。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