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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利锋与范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春雷,陈利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春雷,屠家浜村7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锋,桥村赵家浜自然村9号。上诉人范春雷因与被上诉人陈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范春雷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春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