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龙电气有限公司与南京××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龙电气有限公司,南京××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270-1号原告:温州××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熊××。被告:南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电子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南京××电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属于买卖合同,合同实际履行地也是被告处,无论是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按照合同履行地原则,本案都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订单明确了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订单明确约定了货物的数量、单价及合同总价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买卖合同规定的特征,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符合加工承揽关系的特征,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南京××电子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小平审判员 徐洁人审判员 丁 虹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