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财政局与浙江××晟昱工艺品厂、浙江××国工艺玩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财政局,浙江××晟昱工艺品厂,浙江××国工艺玩具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95号原告:台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台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章××。被告:浙江××晟昱工艺品厂。住所地:台州市××××村。法定代表人:黄××。被告:浙江××国工艺玩具厂。住所地:台州市××××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财政局为与被告浙江××晟昱工艺品厂、浙江××国工艺玩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财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4元,减半收取7402元,由原告台州市××财政局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