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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与王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王甲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牛皋村。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王丙。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以本案与另一案(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诉阮才弟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结果有关联、而另一案现尚未审结为由,申请暂缓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