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8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方甲、方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方甲,方乙,方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47-1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本市××××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方甲。被告:方乙。被告:方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方甲、方乙、方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4月17日以被告已主动归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696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 文 正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上官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