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88号原告:方××。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依法减半收取223.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