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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601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被告林××。原告陈甲诉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发生买卖合同,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0000元,2003年1月28日11月26日,杭州凯达自行车厂业主林××出具欠条。经催讨,杭州凯达自行车厂业主林××一直未还。2007年4月16日被告重新出具欠条一份。2007年双方某某生买卖合同,杭州凯达自行车厂业主林××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947元。被告开具转帐支票,但被退票。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4994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林××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杭州凯达自行车厂负责人,该厂属私营独资企业。故原告所列主体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