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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袁志亚与史海英、金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亚,史海英,金良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406号原告袁志亚,女,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北园小区*幢*号***室。被告史海英,女,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号*单元***室。被告金良福,男,1967年5月8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号*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亚诉被告史海英、金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在本院受理案件后七天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应视为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自力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孙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