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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淑萍与陈家林、徐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萍,陈家林,徐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355号原告:王淑萍,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国正,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的丈夫。被告:陈家林,农民。被告:徐德军,农民。原告王淑萍诉被告陈家林、徐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文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萍的委托代理人吴国正、被告徐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家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淑萍起诉称:2008年9月30日,被告陈家林经原告儿子吴岩介绍,在原告家中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徐德军提供担保。当日,两被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08年10月14日止,并约定了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按约还款,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家林返还借款10000元;2、被告徐德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王淑萍向本院提交借款协议原件一份,证明陈家林借款的数额、归还期限及徐德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事实。被告徐德军答辩称:陈家林确于2008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徐德军提供担保,但现在找不到陈家林。被告徐德军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陈家林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材料。经比照证据的法定要件,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有效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举证责任,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萍与被告陈家林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陈家林应当依约返还全部借款;徐德军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陈家林的债务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逾期后,被告陈家林、徐德军未能按约定的数额和期限返还借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淑萍借款10000元。二、被告徐德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家林、徐德军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文魁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管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