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371号原告:周××。被告:李××。本院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季平二0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别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