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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杨长松。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何高峰、章炯。原告杨某甲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灿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长松,被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婚后被告多次参与赌博,缺乏基本的家庭责任感,夫妻感情日趋破裂。2007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家中财产归儿子杨某乙所有;杨某乙由原告抚养。2008年1月24月,被告出具给原告保证书1份,承诺从今以后不再赌博,如果明年再赌就离婚。但被告继续参与赌博,2008年8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现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高某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被告高某辩称:其虽参与赌博,但现已改正。夫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因被告参与赌博,夫妻出现矛盾。本院对此结合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出具的保证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双方于2007年12月13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家中财产进行了处分,并向本院提供该协议。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协议签订的情况不清楚。本院审查该协议,有双方当事人捺印签名,被告无证据反驳原告的该项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确认。原告为证实2009年2月20日、2009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通过短讯联系,告知被告因原告上班,儿子上学没有人送的情况和希望双方“好离好散”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短讯记录,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已生育一子。因被告参与赌博,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对此有过错,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被告能够坚决改正赌博的错误,并得到原告的诚心帮助,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帐号:09×××27。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陆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