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贝尔化工厂与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贝尔化工厂,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33号原告:绍兴市越城贝尔化工厂(组织机构代码:14605822-1)。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坡塘村。法定代表人:虞水木,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吕相。被告: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97239)。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新建街127号。法定代表人:王炎富,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贝尔化工厂诉被告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贝尔化工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