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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长征与吴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征,吴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62号原告:杨长征,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01212976,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余家屿村266号。被告:吴官华,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0823281x,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横河村2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征与被告吴官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征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7元,依法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杨长征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