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马毅涛与陕西美高美娱乐有限公司、杨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毅涛,陕西美高美娱乐有限公司,杨敏,沈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毅涛,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力生,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美高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东大街533号。委托代理人胡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敏,个人信息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猛,个人信息不详。上诉人马毅涛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37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毅涛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毅涛申请撤诉之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毅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张建社审判员 齐 放二00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