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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郭德群、翁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郭德群,翁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6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99号。负责人周敏,该支行行长。被告郭德群,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隐北村,现住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苑**幢***室。被告翁华,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新***号***室村,现住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苑**幢***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被告郭德群、翁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结报告案(2009)湖德商初字第681号案由承揽合同纠号纷立2009、3、24结案日期2009、4、2适简易延长审限用审批当姓名或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单位事所在地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武康镇永安街199号告支行被郭德群、翁华武康镇吉祥苑15幢404告室简原告未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情认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用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法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理裁定:本案自动撤诉处理。审同意归档承书记员朱淑芳2009、办4、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