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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与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55号原告:江××。被告: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德忠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阮家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