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与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55号原告:江××。被告: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德忠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阮家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