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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甬刑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郑善刚受贿罪,郑善刚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善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802号罪犯郑善刚。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了(2007)甬镇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善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9年3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善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善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获监狱表扬,并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善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善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沈桂琴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