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卢法执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彭平安申请执行任拾成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平安,任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卢法执字第330-3号申请执行人彭平安,男,1957年生。被执行人任拾成,又名任实成,男,1974年生。彭平安申请执行任拾成(又名任实成)租赁合同债务一案,因被执行人任拾成(又名任实成)未按本院(2006)卢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任拾成(又名任实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营业部的账号1713022001101004969内的资金,现因申请人要求领取执行款项,本院需划扣该账户内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拾成(又名任实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营业部的账号1713022001101004969内的资金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若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