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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旭鹏与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旭鹏,张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761号原告:金旭鹏,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深塘村2组。委托代理人:汪宁,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平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卿,里街道郑山头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旭鹏与被告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旭鹏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实体已解决,原告金旭鹏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旭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2元,减半收取3356元,由原告金旭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