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南京四开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与柯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四开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南京四开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园光华路1号f幢003室。法定代表人:陈旭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志伟,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前王村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四开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柯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四开电子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南京四开电子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周才华审判员牟晓林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