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乐国平与邵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国平,邵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247号原告乐国平,普陀区六横镇石柱头渔业村中岙6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苏丰,舟山市星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夫忠,普陀区六横镇邵家村峙山跟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国平诉被告邵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乐国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雷震二00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乐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