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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韦顺其、林锦英与叶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顺其,林锦英,叶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310号原告:韦顺其,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松园东区8幢3单元200室。原告:林锦英,衢州市柯城区人,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松园东区8幢3单元200室。被告:叶忠,成年,新一门大酒店业主,区府东街2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顺其、林锦英与被告叶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顺其、林锦英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顺其、林锦英以已与被告叶忠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忠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顺其、林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韦顺其、林锦英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