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印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印染有限公司,宁波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45-1号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镇工业园区××区。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宁波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9元,减半收取2254.5元,财产保全费1645元,合计3899.5元,由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玉萍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