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甬刑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戴持丰受贿罪,戴持丰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持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801号罪犯戴持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6日作出了(2004)甬海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持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戴持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2005)甬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07)甬刑执字第21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9年3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持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持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10月被评为省级优秀教员,2007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优秀报道员,2008年被评为优秀报道员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持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持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0年12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沈桂琴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