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室。法定代表人包××。被告:杭州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附1。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澄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