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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室。法定代表人包××。被告:杭州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附1。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澄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