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锦江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农行蜀都支行诉谢维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谢维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农行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旭,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维晗。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诉被告谢维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8元,减半收取2134元。由农行蜀都支行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 彬二00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傅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