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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534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徐××。原告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晓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2008年5月30日至6月25日,被告以其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德清县武某某森林娱乐中心的名义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54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原告出借后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债务,被告均未予归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40000元,借款利息19561.17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3月1日,此后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本息合计人民币559561.17元。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分别在2008年5月30日、2008年6月10日、2008年6月11日和2008年6月25日分别出具的借条原件各一份。原告用于证明被告在2008年5月30日至6月25日间,先后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540000元,被告至今均未予归还的事实。被告在答辩期内口头辩称,其向原告借款金额没有这么多,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不符合事实。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缺席,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方的庭审陈述,本院依法进行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够证明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8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2008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2008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2008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上述借款合计人民币540000元,被告借款当日均分别出具借条各一份予以确认,但被告均未予归还。为此,原告与被告纠纷成讼。本院认为,本案经公开审理,被告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既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又未提交任何证据,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现有原告所举被告分别在2008年5月30日、2008年6月10日、2008年6月11日和2008年6月25日分别出具的借条出具的四份借条原始证据,结合原告方的庭审陈述,能够证实被告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54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存在,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债务。被告未归还所欠原告借款债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四次向原告借款时对支付利息均未作约定,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请求利息金额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采纳。��告在答辩期内口头辩称的其向原告借款金额没有这么多,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不符合事实的主张,经本院进行举证释明,被告仍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借款人民币540000元。二、被告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自2009年3月4日始至确定的履行期限时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的逾期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4698元,由被告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月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