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乐梅道与陈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梅道,陈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39号原告乐梅道,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560号301室。被告陈波燕,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渔市大街3幢603室。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交纳诉讼费用,且无缓、减、免交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峥俜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童 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