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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乐梅道与陈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梅道,陈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39号原告乐梅道,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560号301室。被告陈波燕,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渔市大街3幢603室。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交纳诉讼费用,且无缓、减、免交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峥俜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童 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