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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苏××、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98-2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苏××。被告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苏××、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4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受理费9939元,减半收取4969.50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8489.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长 许 国 君审判员 朱 银 春审判员 毛 增 辉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俞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