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苏××、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98-2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苏××。被告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苏××、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4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受理费9939元,减半收取4969.50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8489.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长 许 国 君审判员 朱 银 春审判员 毛 增 辉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俞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