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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顺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海盐三马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顺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海盐三马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92号原告:嘉兴顺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成功路37号。法定代表人:黄薏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顺吉,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海珍。被告:海盐三马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八字村。法定代表人:马雪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顺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三马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顺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顺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保全费702元,合计诉讼费14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